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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汽车运输协会章程
作者:未知 来自: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汽车运输协会    20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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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汽车运输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地方性行业协会,按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地宗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州旅游局、州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 ,接受社科联进行业务指导。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州社科联。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云南省景洪市州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
   (二)收集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及时给予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分别向管理部门和政府汇报。
   (三)向管理部门和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地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加强两个精神文明建设,表彰为我州旅游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和好人好事。
   (六)加强与旅行社协会、宾馆饭店协会和其它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七)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深入调查,积极开旅游交通相关的科技课题研究,对我州旅游客运及交通运输事业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为州委、州政府制旅游发展战略提供参考依据。
   (八)积极响应州委、州政府“旅游兴州”的经济发展战略。
   (九)维护全州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正直无私、勇于奉献、高尚的思想品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凡在我州辖区内从事旅游汽车运输的经营者。
   (四)、有理事会和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协会的会议上,可以对协会的任何成员提出批评,认真负责地检举揭发会员的违法事实,要求处理违纪违法会员,要求免罢和撤换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规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直至州委、州政府的有关领导反映。任何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个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建立监督小组,监督州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及调派工作真正做到公正、公平、有序的运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的重要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必须清正廉明,大公无私,秉公办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工,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主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调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思想统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是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州旅游局及主管部门汇报协会的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始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主管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会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会提出,终止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盖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完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5 月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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