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西双版纳州旅游景点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西双版纳州范围内旅游景区、景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行业社会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在西双版纳州社科联和民政局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为旅游业专业协会,业务上接受西双版纳州旅游局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和互助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 ,行业服务,加强行业保护和维护我州旅游景区景点的整体形象,对内加强行业自律,对外积极开拓旅游市场,充分发挥宣传西双版纳的窗口作用,为发展我州旅游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机构设在云南省景洪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省内外和全州旅游景点区、景点的发展状况与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旅游景区、景点在管理、动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提供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部分管理职能,当好发展我州旅游事业的参谋和助手。
(三)、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营联系。
(四)、开展旅游景点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对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战略的探讨,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景点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各景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景点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景点中工的综合素质。
(六)、积极推进行业管理的进步,组织行业交流和管理培训,宣传 彻国家制订的行业标准和规定。促进进西双版纳旅游景点向行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推动西双版纳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
(七)、组织搜集、加工、管理 和传递国内外、省内外旅游信息和管理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指导旅游景点单位的管理和经营,出版会刊和信息资料,制作和发放会员证书及会微。
(八)、开展与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团体,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向本会提供申请,经会员理事或旅游局景点管理部门推荐,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协会登记备案 (四)、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有权提出批评、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公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利益; (三)、关心协会工作,承办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情况;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个体、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拨款; (四)、培训、咨询、评比等按规定所得收入; (五)、编辑、发行会刊及信息资料、出版物的收入; (六)、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完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 9 月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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