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旅游网 -> 走进版纳 -> 政策法规-> 国家旅游局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旅游行业国家标准
投资政策
相关法律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改革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经理资格等证书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国家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工作守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2008-6-23
】【打印】【关闭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人员业务等。
    经考核合格的领队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申请办理领队证。
  第四条  领队证由海旅会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及组团社,应定期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三)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或提出劝导,并相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到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组团社报告;对旅游者不文明的言行举止,应予以提醒和劝阻;
  (四)不得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也不得为旅游者参与上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不得与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的其它管理事项,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
  • 发现另一个西双版纳
  • 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国家批准
  • 傣族园的傣家竹楼在被“蚕食”

  • 主办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局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纳昆康小区13幢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121589 0691-2142774 电子邮件:pb@xsbnly.com

    版权所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局 技术支持: 西双版纳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