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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汽车行业“提质增效”自律公约
作者:未知 来自:昆明市旅游汽车行业协会    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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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旅游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汽车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反对和抵制不规范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帮助违规企业或驾驶员走上规范经营的道路,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昆明市旅游汽车行业特制定如下自律公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它安全管理要求和程序,做到安全行车,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二、严格遵守《昆明市旅游行业提质增效联合公约》、《昆明市旅游汽车行业与昆明市旅行社行业提质增效合作协议》、《昆明市旅游汽车营运服务质量标准(试行)》及有关部门和协会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措施和规定。规范经营、文明经营、自觉维护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

  三、遵守协会与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共同构筑的新营销价格体系和服务质量体系、规范服务质量,不违规低价竞争和哄抬车价。

  四、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对违规通报的旅行社、导游、酒店、餐饮、购物点在未做出处理和整顿前,拒绝与该企业或个人合作。

  五、认真执行协会车辆调度中心及昆明市旅游商务结算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六、全市所有旅游车辆必须进入协会车辆调度中心,通过协会调度中心调派后方可进行接团活动,不经过协会调度中心调派擅自接团的,将给予停运15天以上和罚款500元的处罚。七、认真填报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税务报表和业务报表,通过旅游商务结算中心对旅游接待和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的财务核算及业务监督。八、全市所旅游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购买保险,违者将通报旅行社行业并给予停运处罚直至按规定购足保险为止。

  九、驾驶员在接团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业内和向旅行社行业通报外,并通过媒体曝光。

  1、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伤害和损失的;

  十、驾驶员在接团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业内和向旅行社行业通报外,将由协会车辆调度中心给予停运7天—30天处罚。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行程的;

  3、擅自终止接团活动的;

  4、低于成本价进行接团活动的;

  5、怠慢、刁难、顶撞游客的;

  6、旅游车上带有危害游客安全器械的;

  十一、驾驶员在接团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业内和向旅行社行业通报外,当事人要做出深刻检查,退赔或上交所得小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2、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队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当着游客的面与导游和陪同发生争执的;

  5、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6、不按规定开冷、暖空调的;

  7、不尊重游客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8、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的,对驾驶员进行教育、警告和责令改正。

  1、接团过程中仪表不整、穿拖鞋和露趾凉鞋,留长发和胡须的;

  2、车辆内外不整洁,有明显脱漆脱层的;

  3、车内设备残破及失灵的;

  4、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三角垫及警告标志的;

  5、车辆驾驶台放置杂物,扫把、拖把放在车内的;

  6、驾驶中与人闲谈、吸烟、饮食、打手机的;

  7、游客行程结束,不用敬语向游客告别的;

  十三、与旅行社行业间的相关协议、管理办法等将逐步公布。

  十四、本公约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内容提前一个月公示,根据协会会员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行业协会后公布实施。

  十五、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旅游汽车行业协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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