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昆明旅游餐饮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餐饮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违背行业整体利益、执意坚持恶性削价竞争的企业走上提质增效的轨道,引导行业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昆明市旅游餐饮行业特制定如下自律公约: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共同遵守《昆明市旅游行业提质增效联合公约》、《昆明市旅游餐饮行业与昆明市旅行社行业提质增效合作协议》、《昆明市旅游餐饮行业与昆明市导游行业提质增效合作协议》及昆明市旅游餐饮行业与其它旅游相关行业关于提质增效工作的各项协议、方案、措施和规定。
二、共同遵守昆明市旅游餐饮行业与其它旅游行业间共同构筑的新质量服务体系和营销价格体系。
三、认真执行昆明市旅游商务结算中心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 质量管理
一、昆明市旅游餐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昆明市旅游餐饮协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旅行社代表、导游代表等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做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做到为旅游客人提供规范、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餐饮服务。
二、严格执行并向旅游者公开就餐标准,保证旅游者合法权益。
三、在经营活动中要坚守诚信原则,文明待客,优质服务,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昆明市旅游餐饮协会加大旅游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为优质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部分 经营规则
一、昆明市旅游餐饮协会向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昆明市导游协会推荐符合接待旅游团队标准的餐饮企业,通过“昆明市旅游商务结算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二、各旅游餐饮企业不得与“黑社”、“黑导”开展业务。
三、旅行社与昆明市旅游餐饮协会推荐名单以外的旅游餐饮企业发生业务,昆明市旅游餐饮行业拒绝与该旅行社合作,并通报全行业共同抵制。
四、反对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自觉抵制恶性削价竞争行为,通过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违反行业秩序、扰乱经营市场的单位和个人。
五、认真填报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税务报表和业务报表,通过旅游商务结算中心对旅游接待和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的财务核算及业务监督。
第四部分 监督检查及保障
一、各旅游餐饮企业必须积极支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结算中心及相关行业协会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举报和通报制度,对通报的旅行社、导游未处理和整顿前,旅游餐饮企业拒绝与该类企业或导游合作。同时,对于违规旅游餐饮企业未处理和整顿前,相关行业也将拒绝与该旅游餐饮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三、建立旅游餐饮行业信誉保证金制度,按照协会确定的标准缴纳。
四、对于举报行业内违规操作的旅游企业及个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于违反昆明市旅游行业提质增效各项相关规定(联合公约、同业公约等)和协议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行业内通报和处罚,并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和教育,直至处罚。
(一)罚款处罚:对于一般性违规处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信誉罚款;
(二)行业处理:通过行业内通报批评、停止接待团队一段时间、媒体曝光公示、联合抵制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行政处罚: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各旅游餐饮企业对违规行为必须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各旅游行业间的营销价格体系、服务质量体系、相关协议及具体操作办法将以附件形式逐步向社会公布。
三、本公约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内容必须提前一个月公示,然后由理事会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并商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行业协会,根据理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最后公告实施。
四、修订内容后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昆明市旅游餐饮协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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