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昆明市旅游购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购物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昆明旅游购物经营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旅游购物经营单位经济效益,昆明旅游购物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抵制恶性削价竞争行为,指导和帮助违背行业整体利益,执意坚持恶性竞争的企业走上提质增效的轨道,引导行业建立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昆明市旅游购物协会特制定如下自律公约:
1、共同遵守《昆明市旅游行业提质增效联合公约》、《昆明市旅行社行业与昆明市旅游购物行业提质增效合作协议》及昆明市旅游购物行业与其它旅游行业关于提质增效工作的各项协议、方案、措施和规定。
2、认真执行昆明市旅游购物行业与其它旅游行业间共同构筑的新质量服务体系和新营销价格体系。
3、认真执行昆明市旅游商务结算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4、各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
5、各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必须“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做到“不满意就退货”,保证旅游者所购商品的质量;做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不欺客、不宰客;做到所出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并开具正规发票。
6、各旅游购物经营单位要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服务整体水平、业务技能和基本素质,以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优质服务。
7、结合昆明市旅游购物市场的实际情况,给予旅行社一定的佣金用于宣传促销活动。佣金返还必须遵循合法、公开、诚信的原则,实行公对公收授制度,通过“昆明市旅游商务结算管理中心”在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和旅行社之间进行结算。任何旅游购物经营单位不得向导游、司机、全陪、领队等个人以现金或其它变相方式支付佣金;佣金必须纳入财务和税收管理,收授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8、旅游购物经营单位不得私授任何形式的停车费、“人头费”,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礼品、礼金、购物券、餐券等其他变相私授方式。
9、凡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制作的“昆明市旅游购物结算单”进行现场结算,结算单必须如实填写旅游者消费金额。结算单实行一团一单制,各旅游购物经营单位按双方约定合同结算,并将结算单存档备查。
10、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可与旅行社签订促销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全面建立和完善合同制,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昆明市旅游购物协会的监督检查。
11、完善旅游购物行业信誉保证金制度。凡属昆明市从事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必须交纳3万元信誉保证金到“昆明市旅游商务结算管理中心”,并由昆明市旅游购物协会监管。
12、建立举报制度,实行举报奖励,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对于举报行业内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的,予以奖励,鼓励社会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13、建立行业互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根据相互协议约定,共同进行行业抵制和制裁。
14、对于违反昆明市旅游行业提质增效各项相关规定(联合公约、协议、同业公约)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给予行业内通报;
(2)处以5000—30000元人民币罚款;
(3)作为不诚信经营单位,进行公示和曝光。
(4)给予停止接待团队处罚;
(5)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和破坏“提质增效”的行为,提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整治。
15、各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对违规行为必须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16、各旅游行业间的营销价格体系、服务质量体系,相关协议及具体操作办法将以附件形式逐步向社会公布。
17、本公约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内容必须提前一个月公示,然后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所有旅游购物经营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商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行业协会后,根据常务理事规则进行决策,最后公告实施。
18、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昆明市旅游购物协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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