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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广东省物价局    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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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旅游体系,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价格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 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价格由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旅游服务中的交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代办证照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相关项目,应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九条 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附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条 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
    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价格,并严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价格的,应当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兑现明码标价公示和旅游合同中的各项旅游价格和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标价内容,误导欺骗旅游者;
(四)未经旅游者协商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及其他经营者利益;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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