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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出境游中旅行社对老人及儿童加收费用的现象
作者:黄绍梅 来自: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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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7年全国政协会议上香港代表提出关于整治香港旅游中老人加价的问题,国内相关媒体也报道了我国一些旅行社在组织港澳游时要求60岁以上老人和不满18岁未成年人比其他游客额外多支付上下不等旅游费用。这种对老人、儿童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时的另行加价似乎已成为我国旅游业内不成文的“行规”。这种加价行为引起了旅游消费者尤其是老人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对老人和儿童的歧视,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加以管制。
    目前,港澳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适应旅游者追求低价的消费心理,旅行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低价竞争,依靠游客购物收取佣金来垫付团款,从中牟取利润。而老人和儿童是业界公认的购买能力低的群体,这一群体参团人数越多,旅行社的赢利空间越小。因此,旅行社通过对他们实行加收费用行为来弥补一部分由低价竞争带来的损失。
一、法理分析
     首先,这种现象涉嫌恶性低价竞争但主管部门难于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只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且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旅游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对于旅游产品来说,国家只是重点对八达岭长城、故宫等18个重要景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出境游的价格由具有出境游经营权资格的旅行社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但是,旅行社在自主制定旅游价格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目前的事实是,出境游旅行社已经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但由于旅行社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根据淡旺季变化、旅游规模大小及企业采购能力大小,其经营成本处于不断变化中,无法逐项衡量。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家组团旅行社因为价格过低,而受到有关部门的惩罚。
    其次,这种现象涉嫌价格歧视但缺乏惩治依据。有些专家认为旅行社这种定价行为涉嫌价格歧视。那么,什么是价格歧视呢?经济学家认为,价格歧视是指对购买生产成本相同的同一服务的不同的旅游者或中间商收取不同的费用,或者对同一旅游者或中间商的不同购买量以及不同时间购买相同量的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的行为。一般来说,旅游团费主要由餐饮、住宿、交通、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费用构成。按照一般规则,若要加收费用,必须提供差异性的服务,但是,每位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享受的服务基本是相同的,老人、儿童也没有得到额外的服务,仅仅是因为年龄的差异,旅行社就要对其另行加价,是明显的价格歧视行为,这种看法普遍存在。我们假定旅行社认为老人和儿童的购买能力低的条件成立,旅行社从购物商店收取佣金的条件不变,那么,青年人或中年人相对老人和儿童来说购物消费量较多,这样旅行社则针对不同的消费量而实行了不同的消费价格。目前旅游业中这种价格行为很普遍,例如景区向旅游团收取的门票费低于向散客收取的门票费,航空公司向旅行社收取某一航线上同等舱位的费用一般低于向零散旅行者收取的费用等等。那么这种价格行为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在此,价格歧视是针对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来说的,而在经营者针对个人的定价行为上还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对旅行社的这种价格行为加以惩罚,显然缺乏依据。
二、对策分析
     尽管旅行社的这种价格行为没有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但它始终不得人心,使旅游者的心理难以平衡,引起了旅游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游客的不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查找相关原因、寻找解决途径来治理和规范这一市场。
(一)旅行社必须确保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有权对市场进行细分,自由选择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例如,不少旅行社开发老年专列,爸妈之旅,中老年健康之旅等。旅行社以老人和儿童购物能力低为由加收费用,说明旅行社不仅要游客购物,而且购物会给旅行社带来一定的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旅行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购物能力强的中青年人。购物能力低的老人和儿童参团势必会影响旅行社的收益,因此采取加收费用的方式以避免老人和儿童因不购物或者购物少所带来的损失。事实上,有些老年游客的购物能力并不比年轻人低,旅行社对此并不能完全否认,因此这种加价行为不一定完全公平,对于消费者来说,则完全可以拒绝参加这类旅游团。
     旅行社这种加价行为的背后隐藏着零团费或负团费的操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旅行社的主要收入来自于购物佣金。因此,加收费用就意味着旅游消费者在旅游前所交的费用只是团费的一部分,如果旅游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参团,并且旅行社没有强迫消费者,就表明旅游消费者同意参加购物,并同意旅行社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如果旅游消费者不知情,那么旅行社有义务明确告知旅游消费者,指出其中加收费用的原因,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二)政府主管部门应抓住根源,着力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功能
     目前,旅游消费者追求低价的心理很普遍,在旅游市场营利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经过旅游市场重复博弈,旅行社为了赢利必定会迎合这部分市场需求,使得这种现象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有对应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因此,其解决之道也应从根源入手——解决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信息不对称和问题。
    市场规范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市场自我净化和规范,另一种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干预和治理。然而,如果单靠政府部门来管理规范这个市场,能不能达到好的效果值得怀疑。一般来说,依靠市场的自我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是最好的选择,但往往这种规范可能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
     在旅行社对老人和儿童加收附加费用这个问题上,政府部门不需要再对其规制,但是应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功能。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门应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有效、真实地向旅游消费者传达信息,公布旅行社不诚信经营行为,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这种加收费用背后的真实情况,提醒游客慎重选择,明白消费;另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旅游合同方面加强管理和控制,保证旅游合同的全面履行。在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时,旅游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以服务质量来制约旅行社在价格方面存在的不足。另外,旅行社相关行业协会也可以有所作为,例如制定相关行业公约,严格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旅行社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但不管怎样,市场决定供给,只有当旅游消费者都不去消费这种产品时,这种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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