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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的几个重点方面
作者:李 磊 来自: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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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3月份以来,国家旅游局加快了修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步伐,经过多次征求各地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和各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反复修改十余稿的基础上,今年6月初,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家旅游局上报的送审稿,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条例》做了重点修订:
    第一,取消旅行社分类、下放审批权。即取消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分类,设立旅行社由省级旅游局审批。凡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即可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则仍须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降低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所有旅行社注册资金的低限同为30万元,现有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保证金的要求将有很大的降低。
    第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对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实行激励机制。对连续多年未出现违法问题的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将按一定比例将其交纳的保证金退还。
    第四,鼓励旅行社网络化发展。对旅行社设立非法人分社、门市部,以及其经营行为的要求,都设定了相应的规范,特别是对设立非法人分社的条件要求,有了较大程度的降低。
    第五,强化旅游合同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一是要求旅行社必须与团队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二是对合同内容规定了十余项必备条款,以达到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的目的。
    第六,严厉惩处承包、挂靠行为。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旅行社承包、挂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设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处罚是是施之于旅行社的,对承包、挂靠者则适用非法经营的处罚。
    第七,重点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条例》从旅行社产品的生产、组团社委托地接社、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等各个环节,都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经营行为规范,特别是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利益获得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禁止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对由于零负团费经营造成的对旅游者利益的侵害问题,一方面旅行社(包括组团社和地接社)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即受到旅游管理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还要对旅游者承担民事责任,即对旅游者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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