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是合法职业,却多数没有工资,没有社会保险;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回扣,但拿回扣又不合法;为旅行社工作,但不是旅行社的员工。中国导游市场的这些由来已久的“潜规则”,既使目前大多数中国导游面临尴尬处境,又已严重阻碍了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实际上是置身旅游市场的“临时工”
新华社合肥5月7日专电(记者王立武)王拥军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第一代导游,1989年大学英语专业函授毕业后,去黄山市一家旅行社当导游。如今,他是挂靠在黄山图库市导游服务公司的高级导游员。他形容自己的现状:拿“灰色”收入的“临时工”。他估计,目前中国的旅行社导游分为兼职和专职(在编)两种,大部分旅游城市兼职导游的比例在80%以上。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旅游合同设定的项目,导游是直接执行者,掌管贯穿旅游活动食、住、行、游、购、娱多个环节。导游因此也就可以不依附于旅行社而独立生存,而旅行社出于竞争及自身利益考虑,也乐于让导游自我生存,从而减轻自身经营成本压力。
旅行社、商家、导游与游客的利益,在购物环节交织在一起
黄山旅游学院盛学峰副教授分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但并未规定导游如何从旅行社获得合理的薪酬以及导游合法的收入渠道。客观上,导游既然是自由职业者,就要承担没有任何收入保障的风险;旅行社既然不再承担为导游提供各类保障的压力,就要为导游提供生存的利益空间。导游可以收取各类回扣这一个“行业潜规则”就是这样形成的。
王拥军介绍,导游的收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旅行社发放的带团补助,平均每团/天约30元至50元不等,这是导游的合法收入。即便每月30天都带团,收入也不过1500元。实际上,社会兼职导游一个月能有20天在岗就不错了。二是在导游服务过程中收受的各类回扣,其数量就难以统计。旅行社利益、商家利益、导游利益与游客利益,在购物环节交织在一起。
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做给外人看的
社会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完全靠带团获得收入。按理专职导游与旅行社有劳动合同关系,是旅行社的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旅行社应为他们提供最低工资、各类保险。
但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黄山市一位旅行社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做给外人看的,各种社会保险也都由导游自理,旅行社不过是代理缴纳而已。因此,专职导游获得报酬也只能主要依赖回扣。
治理思路:应牵住旅行社这个“牛鼻子”
黄山市导游公司经理陈为认为,当前,旅行社行业呈“小而全”“大而全”“大无大的优势,小无小的特色”的局面,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差异化程度,大家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竞争,共同分割一层蛋糕,为了招揽游客只有进行低价竞争。黄山市如此,全国其他城市的状况也大体相同。这种状况不利于旅行社业朝着有利于竞争与发展的方向转变。因此,应当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形成网络化,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无序的低价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所魏小安主张,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管住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质量,通过直接管质量间接管价格,把质量抓住了管好了,价格问题自然管到了。政府管质量才是名正言顺的,要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任,所以质量有什么问题政府可以严格处理,这是必要的。质量需要成本,所以把质量这个环节牢牢把住了企业想削价也削不动。
(记者王立武)新华社合肥5月7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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