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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旅游系统开展“巾帼建功迎奥运”主题活动暨评选表彰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自:国家旅游局    200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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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动员全国旅游系统广大女职工以迎接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集中宣传展示先进女职工的显著业绩,彰显先进妇女群体的风采,激发旅游系统广大女职工的创造活力,为推动奥运盛会的成功举办、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再建新功,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决定在全国旅游系统开展“巾帼建功迎奥运”主题活动,并于2008年“五一”节期间表彰全国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题活动宗旨和内容
  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迎奥运”主题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建功新时代、奉献大旅游、服务新奥运为宗旨,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技术比武、文明礼仪、岗位培训、观摩交流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进一步激发旅游系统广大女职工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展示旅游业女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优质的服务水平,营造和谐文明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
  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2007年“十一”黄金周前全面启动工作,并在十月开展旅游系统“巾帼建功迎奥运”服务日活动;2008年春节黄金周前,开展全国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推荐工作;2008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对评选推荐产生的“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进行表彰。
  二、评选表彰奖项
  1、全国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100个。
  2、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标兵”200名。
  三、评选范围
  2006年以来,在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活动中,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旅游行业文明新风,以优质服务迎接2008年奥运会,在提升旅游系统女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岗位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女性。
  四、评选条件
  (一)全国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基层班组集体)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2、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班组内部管理规范,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3、优质服务。班组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团结协作、诚实守信、乐于奉献,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屡次受到客人好评。
  4、示范性强。应当是女职工占50%以上的成建制班组,班组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班组集体在树立旅游业良好形象,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综合功能等方面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
  (二)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个人)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推动旅游业发展、服务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业绩突出。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服务技能和业务能力突出,在工作中有突出的表现和贡献。
  3、作风优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无私奉献,具有文明的服务礼仪,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候选集体和个人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按分配名额推荐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中主要事迹一栏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在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中,各省区市分别选定2-3个作为典型宣传对象,另附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四)请于2008年1月28日前,将推荐表一式3份,报送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汇总的推荐名单和重点典型材料。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以精神奖励为主,下发文件予以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章)和证书。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可由审批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建议,作为该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优先晋职晋级。
  七、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联合组成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地可相应成立临时性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并将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江泓 王晓东
  电话:010-65201927 65201911 6520190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子信箱:rsc@cnta.gov.cn

 

附件:1、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名额分配表

  3、全国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4、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注:以上附件均可在中国旅游网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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