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作者:黄恢月 来自: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007-5-11 |
|
|
| |
谢小姐等16名客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双飞五日游。在旅游合同签订前,谢小姐曾经就旅游行程和费用同旅行社进行探讨,谢小姐看过行程后,觉得旅行社提供的1 880元线路过于紧张,经双方协商修改了部分行程,使之变得较为宽松休闲, 最终双方签订了2 050元的线路。旅游合同的主要修改原则为,一天只玩一个景点,以休闲放松为主。在旅行社为谢小姐提供的行程中注明注意事项:旅行社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有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作合理调整的权利;如遇到天气、航空公司及酒店调价等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保留解释权。 谢小姐等客人到达三亚后,当地地陪以旅游景点同方向为由,未征求客人意见,把前2天的行程压缩为1天,使得客人疲于奔命,无心游玩;按照行程约定,最后整整一天只能在客房内无所事事。客人还发现,组团社已经收取的自费项目高于合同报价。回杭后,客人向组团社交涉,旅行社只答应退还多收的门票费用,不接受客人的其他赔偿请求。 谢小姐与组团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旅行社协商,对原行程中旅游景点安排和服务收费进行了变更,确定了新的旅游行程,该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谢小姐和旅行社都应当严格遵守。旅行社没有征得客人的同意,擅自调整行程,与旅游行程安排不一致,导致客人休闲的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违约,尽管这样的违约并没有给客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组团旅行社做出承诺后,应当及时将承诺告知地接社,确保地接社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为客人服务。在本案例中,地接导游并不顾组团社与客人的约定,擅自压缩旅游行程,损害了客人的权益。 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固然有义务提醒客人注意,但客人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也应当特别留意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内容。本案例中就有“旅行社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有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作合理调整的权利”的约定,一旦客人签订了这样的合同,给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困难。 但是,注意事项中的“如遇天气、航空公司及酒店调价等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保留解释权”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及酒店调价”不能归为“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单纯因为“航空公司及酒店调价”,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旅行社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