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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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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具体实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4308-1997)国家标准,使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员的设置

  第一条:国家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国各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属地、市、州等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二、检查员任用条件

  第三条:必须是旅游行政部门从事饭店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第五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行法令、法规和纪律。

  第六条: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第七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国家级检查员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领取国家级或是地方级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三、工作守则

  第十条: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第十一条:服从分配,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随意以个人看法解释标准。

  第十二条:工作认真,评分公平,不对外传播检查的分数,不对外发表议论。

  第十三条:检查过程中,要尊重饭店的管理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彼此合作。

  第十四条:严于律己,秉公守法,保持清廉,不得借用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四、评定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接到饭店提出的正式申请后,检查员受评定机构委派对饭店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认真研究《饭店星级申请报告》,掌握被评定饭店的概况和特点,并准确填写其中有关部分。

  第十九条:认真听取饭店领导介绍,并由店方派人陪同,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施检查饭店所申请星级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进行实地物评分。

  第二十一条: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检查饭店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采用明查、暗访、普查、抽查的方法,检查饭店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发放、回收宾客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经的划分及评定》,核实、统计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

  第二十五条:与被评定饭店交换意见,肯定其长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向星级评定机构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客观的评定主意见。

五、评定后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由星级评定机构委*,检查员对已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

  第二十八条:明查的目的为了核实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服务目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六、暗访制度

  第二十九条:暗访的目的是为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服务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第三十条:根据宾客意见和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星级评定机构决定*检查员对饭店进行暗访。

  第三十一条: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特殊待遇,不收礼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派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暗访结束时,须通知对方。检查员除出示检查证外,还须将评定机构的介绍信交给对方,请饭店领导在介绍信和检查员的消费单据(房费单、餐饮费单等)上签字,然后寄回星级评定机构。

  第三十三条:检查员与店方交换意见后,将填写的暗访报告由检查员和饭店经理共同签名,上报星级评定机构。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派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在必要时可修改本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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