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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作者:未知 来自:国家旅游局    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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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处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中国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1.2  编制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部门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过程中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本预案遵循《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旅游应急救助工作实际,坚持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救助第一。以保障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准则,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力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必要应急救助。
  (2)迅速反应,减少损失。事件发生后做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实施救助和报告。根据需要,迅速动员和协调国内外应急救援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依法规范,协调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协调,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4)顾全大局,服从指挥。各相关部门和涉事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处理突发事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保证完成各项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处理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启用以下组织指挥系统。
2.1  部际联席会议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领导小组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  2.3  部门职责
  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协调现场救助、收集和发布有关信息、履行报告制度、组织和协调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机制建立
  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和发布制度。  
3.2  预警信息收集
  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  
3.3  预警信息分级
  提示——提示中国公民前往某国(地区)旅游应注意的事项。
  劝告——劝告中国公民不要前往某国(地区)旅游。
  警告——警告中国公民一定时期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前往某国(地区)旅游。  
3.4  预警信息评估
  组织开展对预警建议的评估,并履行报批程序。  
3.5预警信息发布  经授权,国家旅游局或其它部门向社会发布旅游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国务院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处置。  
4.2  Ⅱ级响应
  根据需要启动部际联席会议或由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Ⅲ级响应
  参照Ⅱ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启动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5  Ⅱ级和Ⅲ级响应处置程序  
5.1  先期处置
  (1)事发后,当事人立即向事发地有关部门报警求助,并组织必要的自救。同时,迅速向我驻当地外交机构和国内组团单位报告。
  (2)我驻外外交机构接到事发报告后,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并迅速将事发情况向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报告。  
5.2  处置措施
  (1)我境外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医疗急救、财产保护、安置安抚和游客转移等工作。对救助及善后处理提出建议,随时向国内报告。
  (2)旅游机构及时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3)迅速通知涉事保险机构及国际救援机构提供紧急救援。督促国内组团单位履行合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及时救助。
  (4)组织协调国内组团单位负责人和当事游客家属尽快赴事发国(地区)参与和协助处理有关事宜。根据需要,派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成的工作组。
  (5)与事发国(地区)有关部门交涉,寻求必要的合作与支持。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3  后期处置
  (1)做好旅游团队回国后的善后工作。
  (2)提交事件处理报告。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6.1  信息报告
  事发后,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向我驻外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在2小时内应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地区。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2  信息发布
  根据需要,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设立热线电话;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通过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7  应急保障和培训演练  
7.1  相关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保障工作。  7.2  培训演练
  旅游机构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安全保护和保险意识的教育,开展对部门、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要面向广大游客做好出境前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供有关境外目的国(地区)的驻外外交机构和电话、旅游救援电话、报警电话等应急救援信息。  
8  附则  
8.1  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8.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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