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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原反应身亡旅行社不赔
作者:未知 来自:《华西都市报》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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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国庆,邹老师在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脑栓塞伴出血死亡,其妻子和儿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却遭拒绝。这起四川首例的高原反应导致游客疾病死亡的保险赔付纠纷,引起社会关注。昨日,青羊区法院对这起保险赔付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邹家索赔12万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5年,69岁的退休教师邹钦与妻子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到九寨沟、黄龙游,同时向旅行社交纳了保险费,向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在松潘县川主寺镇,邹钦因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栓塞伴出血,后经医治无效去世。邹家认为,邹老师是因高原反应这一外来原因导致突发脑栓塞,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死者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旅行社也有连带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12万。

  昨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但邹的死亡原因是脑栓塞伴出血,原告方未能举证邹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代理刁律师表示,邹老师年纪大,参团之前自己应该有防范措施,同时旅游景点海拔很高,会有高原反应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律师也提出异议,“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因素等,但《保险法》里面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行业说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保险公司也未事先告知游客高原反应不属于免责条款,所以他们会继续上诉。

  一位保监会险业权威专家告诉记者,由高原反应所引起的事故一般不属于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特别是处于自愿情况下(如到高原地区旅游等),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原反应得不到赔偿。( 周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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