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旅游网 -> 旅游政务 -> 政策法规-> 国家旅游局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旅游行业国家标准
投资政策
相关法律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改革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经理资格等证书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国家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工作守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8-3
】【打印】【关闭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法规分类】旅游
【颁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30415
【实施日期】19930415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见《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第三条)应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九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后者做出介入决策后,有关地方要协助配合其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在伤亡人员确定无误后,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通知有关海外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

  第十一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第十二条  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报告单位要协助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赔偿;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对购买入境旅游保险者的保险赔偿。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要和责任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关于改革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经理资格等证书发放办法的通知
  •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 国家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工作守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 主办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局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纳昆康小区13幢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121589 0691-2142774 电子邮件:pb@xsbnly.com

    版权所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局 技术支持: 西双版纳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