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旅游网 -> 旅游政务 -> 政策法规-> 国家旅游局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旅游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旅游行业国家标准
投资政策
相关法律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改革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经理资格等证书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国家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工作守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8-3
】【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第19号令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和200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商 务 部 部 长 吕福源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一条本 《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关于改革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经理资格等证书发放办法的通知
  •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 国家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工作守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 主办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局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纳昆康小区13幢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121589 0691-2142774 电子邮件:pb@xsbnly.com

    版权所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局 技术支持: 西双版纳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