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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来自:西双版纳报    200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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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2006年10月11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畅通党内反映意见渠道,充分发挥州党代表的作用,推动党的建设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全州领导机关的党的代表大会和州委全委会,承担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领导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任。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拓宽党内沟通交流的渠道,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思想更加统一、关系更加融洽、步调更加一致。只有集思广益,集中全州党代表和广大党员以及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克服前进中的困难,实现西双版纳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科学决策,是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就是充分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过程。充分发挥党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畅通上下级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党组织及党员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信息渠道,使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深入了解和积极参与,形成能够集中全体党员和群众智慧的有效机制,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是推进人民民主的重要动力。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是推进党内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搭建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交流平台,营造党内及时沟通的良好氛围,才能使党内民主成为带动民主政治建设的示范力量,成为推进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重要动力。
  (四)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是强化党内民主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通过充分发挥州党代表的作用,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有利于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党代表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把权力运行置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有利于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提高党内民主监督效果,实现党内作风转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州委的领导作用和州党代表联系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抓住发展机遇,又快又好地实施“十一五”规划,才能实现西双版纳州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州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主要职责:
  1.带头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宣传和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党代会、州委全委会及州委常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积极完成所在单位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党代表的良好形象,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密切与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密切联系广大党员和群众,向党员和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和州委的决议、决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中;了解和掌握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与呼声,及时向州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帮助解决。
  4.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增强履行党代表职责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党代表活动,不断提高调研、视察、审议的水平,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反对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恪尽职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思想上、行动上体现党的先进性。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同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思想行为作斗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6.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把经济社会发展理论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党内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评议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或应邀列席州委全委会、州委常委会议上,可以畅所欲言地对州委工作和州纪委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3.表决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有对州委工作报告、州纪委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对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和全州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4.知情权。有通过列席州委全委会、州委常委会议、州委工作会议了解州委及其部门有关工作的权利。
  5.视察权。有对州委有关工作尤其是党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的权利,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监督权。对州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州委落实州党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对所在基层党委及班子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监督。
  7.建议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并听取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州委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州委反映,对州委决策提出建议。
  三、充分发挥州党代表作用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三联系、三约见”制度。一是建立州委常委联系州委委员、候补委员,州委委员、候补委员约见州委常委制度;二是建立州委委员、候补委员联系州党代表,州党代表约见州委委员、候补委员制度;三是建立州党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党员,党员约见选举单位州党代表的制度。“联系方”要主动与联系对象沟通,保障“约见方”的民主权利,并积极回应“约见方”的约见,不得推诿。
  (二)建立党代表视察制度。由州委党代表联络机构牵头,每年组织州党代表围绕州委的工作部署、中心任务和党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州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约见有关机关或部门的党员负责人,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党员负责人应当虚心听取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对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建立党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州委全委会和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工作时,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州党代表列席会议。
  (四)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州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向下属党组织通报的同时向州党代表通报,对州党代表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以适当的方式通报。
  (五)建立办理党代表建议责任制度。州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办后,各有关承办部门和单位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有条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对条件不成熟的要列入办理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办理;对没有条件办理的也要说明情况和理由。各承办单位党组织的一把手是办理州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承办计划,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州党代表。
  (六)建立党代表履职激励机制。为鼓励党代表向州委反映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州党代表认真履职并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成效显著的,州委给予表彰奖励。
  (七)建立党代表活动保障制度。州党代表参加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州党代表,由州党代表联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州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八)成立党代表联络机构。州委成立州党代表联络机构,设在州委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州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交流履职经验,宣传履职事迹,指导代表开展活动;二是为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履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为州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提供服务;三是收集综合州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州党代表进行反馈;四是向州党代表发放《州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表》,畅通党内反映意见的渠道;五是实施本办法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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