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肖先生向具有出境游资格的某国际旅行社咨询,能否帮助办理去北美某国的旅游业务,该国际旅行社的业务人员满口答应。双方签订协议如下:旅行社帮肖先生等8人办理护照,协助肖先生等去领事馆面签,肖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先预付35000元人民币,等到签证办好后,肖先生支付全额团款。合同同时约定,假如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办不出签证,旅行社全额退还费用;假如是由于游客自己的原因办不出签证,每人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旅行社告诉肖先生等人,在领事馆签证时,不能把出去旅游的理由告诉签证官,而应当说是商务考察。在领事馆签证时,其中一个游客说是去旅游而遭拒签。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将扣除8000元费用,但旅行社以办理费用已达13000元为由,拒绝返还其余费用。游客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出境游是政策性很强的经营活动,出境游目的地是由我国政府和目的地国家共同协商确定的。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市民也有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其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该国际旅行社虽然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但北美国家尚未对中国公民开放旅游业务,旅行社心知肚明;在咨询时肖先生等人也许不知道实情,当旅行社传授所谓的“签证经验”时,他们应当对旅行社是否可以经营北美旅游业务有明确的判断。所以,不论是旅行社,还是肖先生等人都有过错。既然北美国家不是我国公民出境游目的地,旅行社和肖先生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旅游合同当然无效。
由于旅游合同属于无效,所以旅游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也自然无效。旅行社不能因此要求肖先生等人支付8000元违约金;肖先生等人也不能因为旅游合同无效要求全额返还团款。《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旅行社和旅游都有主观过错,所以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即肖先生等人应承担旅行社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剩余预付。旅行社提供的证据表明,旅行社已经在此过程中花费3200元,尚余31800元预付款,旅行社应退还给肖先生等人。
除此之外,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