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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对“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有关政策扶持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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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对“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
给予有关政策扶持的通知 

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四、五星级饭店、3A以上景区(点):

  根据2003年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5月22日云南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下发了《云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5月23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又分别下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的通知》,现将上述三个通知予以转发。
    
  这三项重要通知,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旅游及其他遭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是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旅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向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全面传达,各旅游行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这三个重要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旅游局反馈。
    

附:1、云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云南省财政厅磁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惩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国家确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业和减免的收费项目,强调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根据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旅游业,娱乐业,航空公司,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和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及旅行社机动车辆,减免以下收费项目:
  (一)免收餐饮、旅店、旅游业,娱乐业,航空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免收水路客运业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餐饮、旅店、旅游业,娱乐业,航空公司,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及旅行社机动车辆的排污费减收30%。

  (二)免收旅店、旅游业的旅游宣传促销费;免收餐饮、旅店、旅游业,娱乐业的疫情处理费(自愿委托的除外)、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监督检验费。

  (三)对餐饮、旅店、旅游业,娱乐业,公路客运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按应征费额减征20%,汽车综合性能检验费、安全检验费减半收取。

  (四)对餐饮、旅店、旅游业、娱乐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不含娱乐业)、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的,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收取。
    
  (五)对航空公司和机场、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六)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减收30%。对水路客运行业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减半收取。
 
  二、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金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三、各地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地、各部门要同时取消本地(市、地、自治州)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取消的项目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备案,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五、因取消收费项目、免征和减征收费金额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不予补助。
 
  本实施意见文到之前收取的应减免的收费金额,延抵下期应缴费用或予以退还。

 

云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
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委、办、厅、局,云南电力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8个行业2003年5月—9月份的15项政府性基金,属于中央收入的,全免。属于地方收入和地方与中央共享收入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减免:

  1、对农网还贷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地方与中央共享基金,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2、对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实行全免。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实行减半征收。
  4、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征30%。
  5、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减免幅度由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限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但地方收入部分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不再退还。
    
  各地、各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减免金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人民政府,抄报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3年5月9日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缓解非典型肺炎给我省部分行业带来的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我省旅游等行业度过难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的税收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当地防疫情况和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受影响程度,决定在本地范围内或本地的部分地区是否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对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在50%幅度内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减免税时间限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

  三、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财税机关要坚决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只能对规定的行业、税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减免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四、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须将本地区贯彻实施上述政策的意见抄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涉及行业的各税种减免金额于2003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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