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 云南省旅游局131号文发布)
德宏州、西双版纳州、红河州、保山地区旅游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缅甸一些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德宏州瑞丽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从事旅游招徕活动。缅地方政府对我出境人员制定了“旅游延期”暂行规定办法,不符合我方的边境旅游规定,我人员滞留不归等现象时有发生。 另据调查,我省的边境旅游近年出现任意扩大的参游范围,超越了与有关邻国的边境协议,向邻国深发展,有的直接进入其首都,使用的证件超出了适用范围,我方人员出境后处于非法状态,既得不到对方政府,也得不到我方政府的保护和控制。
为加强我省边境旅游的管理,促进边境旅游的健康发展,省旅游局要求:
1、边境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加强边境旅游的管理工作。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外国或港澳地区”的旅行社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中国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对境外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我境内擅自设立的办事机构一律予以取缔,境外公司在我境内开办的企业均不得从事或授权从事旅游业务。
3、边境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边境旅游的监督管理,任何未经指定的旅行社和非旅游部门不得承办边境旅游业务,不得任意扩大参游范围,严格证件管理,已经出现的此类情况,责成当地旅游局限期进行清理,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借旅游渠道搞偷渡、贩毒、贩枪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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