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旅发[2002]210号)
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出境旅游组团旅行社: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出境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我省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我局制定了《云南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云南省旅游局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云南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组团社(以下简称:组团社)有权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其他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
第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团社旅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出境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出境旅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游客投诉的协调处理,并负责《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的申报、管理和发放。
第二章 组团社申报与调整
第四条 旅行社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报出国旅游经营权的资格: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四)已加入中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成员; (五)交纳质量保证金16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旅行社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从处罚之日起,3年内没有资格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六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原则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申报出国旅游组团社资格:
(一)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旅行社的经营业绩排序,同时兼顾地区布局,已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城市优先推荐; (二)根据上一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入境旅游外联人天数、入境旅游接待人天数、旅游利润、旅游收入、实缴税金、外汇收入结汇数六项指标计算旅行社的入境旅游综合贡献排名,按照“量入为出、业绩优先”的原则推荐上报。 (三)根据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实际情况,按所在地旅行社排名顺序,将本地出国游组团社名额之外的旅行社纳入候补组团社的名单,当有组团社被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时,候补组团社按排名顺序替补。按照业绩每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名单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旅游局申请、领取《名单表》,负责向全省组团社配发,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确定并下达给我省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总量,本着“入出挂钩,量入为出”的原则,以旅行社上年度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分配《名单表》。
第九条 成立云南省旅游业协会出境旅游分会,由分会制定我省出境旅游行业自律有关规定和旅游结汇奖励办法。
第十条 云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团结对出境旅游组团社的自组外联和接待海外旅游者以及出国游的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倒卖或者炒作《名单表》。
第十一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旅游局将给予减少或暂停《名单表》的核发,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积极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海内外宣传促销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招徕公民到非旅游目的地国旅游的; (三)私自倒卖或炒作《名单表》,扰乱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第十二条 《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印章和签字人签字式样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组团社出境旅游专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式样须报省旅游局备案,并由省旅游局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组团社必须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和使用《名单表》参团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团队出境前,由组团社专办员送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审核盖章,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组团社将《名单表》第四联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领队人员带团出境时,须携带《名单表》第一至三联,在口岸出境时,将《名单表》的第一、二联交边防检查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一联,第二、三联由领队人员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入境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二联,第三联由组团社在团队入境后30天之内交省旅游局行管处留存,作为实际出境人数的依据。
第四章 出境游市场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组团社要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的内部管理,每社只能设一个出境旅游中心,每社均要制定自己的出境旅游管理规定,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六条 组团社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目的地国家接待社名单,与境外接待社签订合同,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组团社要设出境旅游业务专办员和旅游投诉处理专办员,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组团社要与游客签订云南省旅游局统一制作的《出境旅游合同》,签订合同要规范、完整。
第十九条 出国旅游只能在组团社之间相互代理,出境旅游代理要在出境旅游广告上注明,转团、并团要经旅游者同意,发生纠纷和投诉与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一方负主要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组团社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管理,子公司违规操作,母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非法人分社违规违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组团社母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组团社之间借用领队人员需签定领队借用协议,不允许私下借用。
第二十二条 组团社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国家开放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的范围发布广告,不得用虚假语言故意误导消费者。我省实行出境旅游广告备案制度,组团社发布出境旅游广告的同时要将广告内容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境旅游组团社要认真推行《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依据《标准》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办法,省旅游局将对各组团旅行社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旅游局将根据本《实施细则》,对出境旅游市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旅游旺季将联合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旅行社内部查源头、到口岸查领队、访游客,到主要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进行明察暗访。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局将不定期地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关于出境旅游的政策,提醒旅游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局将加强对出境旅游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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