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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导游证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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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对导游人员导游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西双版纳州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后持证上岗,未取得《导游证》或《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其导游证核发机关为西双版纳州旅游局。

  二、全州各旅行社导游、景区(点)单位导游、社会导游所持证件等必须经西双版纳州旅游局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三、导游证版式。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从明年上半年开始实行新版导游证(2002年版)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

  四、导游证编号。其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

  五、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州旅游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与旅行社、景区(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六、导游证的发放。受理申请的州旅游局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和导游服务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
经审核,州旅游局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七、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导游跨省、地区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要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
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本人应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州旅游局培训中心提出申请。

  (一)导游跨省、地区或跨城市调动
导游跨省、地区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到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号的变更。非本州导游需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本办法第五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州旅游局换领导游证。变更人的新导游证编号按州旅游局所属编码和导游排序重新编排、建档、登记。本州导游则需按规定由州旅游局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变更者持州旅游局出具的证明和按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
  (二)等级调整
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州旅游局办理换领手续。
  (三)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
在州内所属单位变更,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州旅游局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3份、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本办法第五条中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办理导游证。
  (四)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五)变更办理具体时间、地点:
变更办理导游证的具体时间原则上为每月18-19日两天(如遇节假日则顺延,特殊情况除外)。地点:州旅游局培训中心。

  八、导游证的遗失、补发程序为: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并补办手续。

  (一)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导游证遗失,应向州旅游局报遗失,并及时向所在旅行社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取得所在旅行社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二)申请补发导游证: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旅行社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在旅行社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州旅游局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即:填写《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申请导游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及省、州级报刊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州旅游局补办导游证。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州旅游局申请换发。

  九、导游证的监督检查。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
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及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本办法由州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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