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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来自:旅游局办公室    20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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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西双版纳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西双版纳州成功引进州外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州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入西双版纳,并参与西双版纳州建设和开发的各种方式招商引资。
    第四条 对引进州外投资项目的中介人,以投资方注入实际到位资金数的0.5%给予奖励。奖金在企业正式建成投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国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中介人,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引进还本无息资金,给予到位资金5%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等同于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5%的奖励。上述奖金,在引进资金经验资并启用一年以后,由用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民间组织无偿赠款或增予实物办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的,由受赠单位按到位赠款或实物价值的6%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确实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第七条 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新产品、新工艺的中介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利润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介绍州外优势企业和技术、管理人才,来西双版纳经营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的中介人,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实现利润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引进国外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引资者,除按规定给予引资奖励外,州政府将给予颁发表彰证书,对州外引资者州政府将授予西双版纳州“荣誉州民”称号。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出资人或赠送单位及相关银行出具认可证明,招商局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定,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由州、市县政府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缴代扣。
    第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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