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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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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西双版纳州导游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州旅游局设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州旅游局的指导下,负责对社会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服务管理机构现设在州旅游局培训中心)。

  第二条  社会导游人员是指已考取导游资格证书,未与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  凡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进入州内旅行社、景区(点)单位或“机构”接受管理,凡没有纳入管理的不予办理导游执业手续。

  第四条  “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到州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务事宜。职责:

  (一)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档案管理;
  (二)负责向州内旅行社、景区(点)单位推荐社会导游人员,并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景区(点)单位签定聘用合同的签证和备案;
  (三)负责对社会导游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的学习、培训;
  (四)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季度培训、年审培训和年审;
  (五)负责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和奖罚;
  (六)负责社会导游的导游等级评定申报工作;
  (七)负责社会导游证件的申办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导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由个人交纳,“机构”代办。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违法违规的社会导游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凡未涉及事宜,均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为主。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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