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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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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全州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或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范围内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旅游局对全州导游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州导游人员的培训、考核、评定、证件核发及计分管理和年度审核等工作。导游管理机关、导游考评办公室(简称“导考办”)设在西双版纳州旅游局培训中心。

  第四条  考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州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州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时间按时予以公示。

  第五条  报考条件。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报名及提交材料。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者需向州旅游局培训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三)州、县(市)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七条  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旅游局培训中心须做好考前复习、培训等组织工作。导游人员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州旅游局在考试结束之后,根据省旅游局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颁发。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者必须按照《西双版纳州导游证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导游、社会导游和景区(点)单位导游必须按时参加州旅游局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导游人员违规扣分行为归纳为27种。27种违规行为实行编码,编码以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001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00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003  有殴打或漫骂旅游者行为的;
  00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00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00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二)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801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802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803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804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805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三)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601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602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603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604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605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06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四)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401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402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403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04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五)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201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02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203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204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205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未穿少数民族服装的(以傣族为主);
  206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行为编码开头一位为“0”的其违规行为计“10分”,开头一位为“8”的其违规行为计“8分”,开头一位为“6”的其违规行为计“6分”,开头一位为“4”其违规行为计“4分”,开头一位为“2”的其违规行为计“2分”。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主管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且于10日内通报到州旅游局培训中心。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十三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州旅游局培训中心负责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计分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导游计分管理及检查操作说明”执行。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导游员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州旅游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十六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培训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十七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州旅游局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

  第十九条  州旅游局培训中心负责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内部管理奖惩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完成对导游人员进行年审的初评工作。

  第二十条  导游等级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游人员的导游评定工作由州旅游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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