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饭店星级评定(核准类)
星级饭店审批:《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28日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国家旅游发展中国家是批五星级饭店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中办人应是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提交书面申请和如下申办材料,并填写《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报告》的有关部分一式两分:
1、工程质量竣工核检证书;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特种行业许可证; 4、节生许可证(包括高层建筑给水设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 5、以上均可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6、(GB/T14308-1997)第1第、第5条。以上第1-4项材料提交处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县市旅游局负责星评工作的受理人员(负责一、二星级饭店评定的申请受理工作)。
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受理人员(负责三星级以上饭店评定的申请受理工作)。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领导确认后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办人符合相应的星级评定标准
(GB/T14308-1997)。
本岗位负责人:
市县旅游局负责星级评定工作的审核人员、主管局领导。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京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核
三、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科领导。 按照复核标准对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州旅游局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对申评五星级饭店的,作出上报省、国家旅游局审批的决定;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负责人:州旅游局行业管理科人员。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事结果; 2、制定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星级标志牌,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评五星级饭店的,上报省国家旅游局审批;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订求归档。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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