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符合全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不得建设有污染、损害景区生态环境、有碍景观的项目。
二、本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应先向我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按有关定向计划、规划、土地、共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报旅游项目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游项目建设申请书,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的理由及必要性; 2、项目的选址及项目结构内容; 3、项目的投资者及出资方式; 4、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项目业主的全称和申请时间。
(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 项目名称; 2、 项目业主; 3、 项目背景; 4、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 市场分析与预测; 6、 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 7、 项目的规划方案; 8、 项目的环保方案; 9、 项目的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 10、 项目估算及资金筹措; 11、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
(三)项目所在县、县旅游局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意见。
(四)根据全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需求,我局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批和后续管理。
五、旅游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及规划方案审定必须有我局参与。
六、旅游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方案建设,旅游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修改必须 首先报我局审查同意。
七、旅游建设项目经我局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方可向我局申请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旅游景区(点)需要申报国家景点质量等级的,应首先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初步验收后,由我局分别报省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审批。
九、项目审批部门:州旅游局规划发展与市场开发科
十、项目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