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投诉人递交的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登记备案。 2.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应先进行协调处理。承办人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3.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长。
4.经质监所所长审定并签署保证金赔偿处理意见,呈报旅游局主管领导核准后,用《旅行社质保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向局财务处发出保证金赔偿通知书,强制执行。
5.限时办案:
①不符合保证金赔偿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②质监所自接受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通知被投诉旅行社,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③质监所受理赔偿请求案件的时效期为90天。
6.旅行社质保金赔偿不予受理范围:
①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②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③超过规定受理时效的; ④企业间的业务经济纠纷: ⑥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旅游质监所电话:2122323 投诉电话:9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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