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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变更之后
作者:骆志宗 毕索亚 来自:中国旅游报    200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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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5年9月30日,某单位一行30人按照与某旅行社的合同约定,准时到达某省会城市集
合,准备乘坐当日晚8点的火车赴张家界旅游。20:20分,旅行社工作人员匆匆赶来称,由于车票紧张,他们经过多方努力也没能拿到当日车票,同时称,10月1日的车票能够保证。

    该单位负责人考虑到既然专门抽出时间让大家出去旅游,于是就按照旅行社提出的建议重新签订了合同,并顺利完成了旅游活动。返程后,该单位负责人要求旅行社承担出发前的食宿等费用时,旅行社以双方已重新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于是游客向旅游质监部门进行投诉。

    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旅游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一方能否就原合同造成的损失享有赔偿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合同变更前,因旅行社没有按照如期履行组织游客进行旅游的合同义务,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或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的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由于旅行社没有拿到协议中确定的当日车票,致使双方约定的旅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并且给旅游者造成食宿等直接经济损失,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变更旅游合同时,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对于游客的损失应当给予考虑;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双方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但并不影响游客向旅行社索赔的权利,所以,质监部门支持了游客的赔偿请求。

    启示

    旅行社应提前做好出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和理由,以便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因旅行社的原因无法成行时,旅游者可以依据有关旅游法律、法规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安排旅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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