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8日,北京旅游局旅行社质量监督所受理了游客艾某、李某(甲方)投诉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乙方)4月27日组团赴法、瑞、意、梵等国旅游,未能成行一事的投诉。
游客诉称,他们报名参加乙方组织4月27日赴法、瑞、意、梵等国的旅游团。出于信任,在没有签订书面合约的前提下,按照乙方的要求,于4月11日支付了费用并提供了相关证件。4月22日,甲方收到由乙方委托快递公司,递过来的旅游合同。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得签字并交给当时等候的快递人员,带回给乙方。4月24日下午,突然接到旅行社的通知说:“李某被拒签了。”在他们反复提出确认的要求下,4月25日,旅行社才把意大利使馆4月18日的拒签说明传真给他们,因此被迫取消行程。这里的关键是:使馆方面4月18日出具的拒签说明,乙方在明知无法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非但不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反而在几天后隐瞒真相,达到让甲方补签合同的目的。造成甲方违约的假象,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谓的经济损失。据此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甲方所交纳的团费。
旅行社辩称,在收取艾某、李某签证材料和旅游团款后,他们按正常程序,将甲方提供的签证材料,于4月13日,送往意大利使馆签证。又于4月22日上午,委托投递公司,将旅游合同范本送到甲方的公司签字。当日下午,门市部接到签证部门关于李某被拒签通知,经与签证部及使馆核实无误后,于4月24日,通知了甲方。由于意大利使馆签证处的预计领取签证时间为4月22日。所以事实并不是甲方所说的:“隐瞒真相,达到让甲方补签合同的目的,造成甲方违约的假象”。事后,他们集团公司市场与管理部、门市公司及望京门市部,曾多次与甲方协商未果。对此认为:他们自身不存在违规现象,并且尽力减免了李某的损失,但其签证费及艾某退团所造成损失的费用,计人民币3200元应由甲方承担。
根据事实认证,北京旅游局旅行社质量监督所认为:
1.旅游者委托旅行社安排赴法、瑞、意、梵等国旅游,并向旅行社提供了签证所需材料和旅游团款,其意思表示真实。旅行社收取了团款、开具了发票并履行了向使馆送签的义务,故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关系存在。
2.乙方提供的意大利使馆签证处的通知单中,预计领取签证时间为4月22日。其签证的情况只有在领取护照后方可知晓。因此甲方提出:乙方在明知无法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使馆方面4月18日出具的拒签说明)非但不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反而在几天后隐瞒真相,达到让甲方补签合同的目的,造成甲方违约的假象的说法证据不足。
3.造成此次旅游没有成行的主要原因,是李某被使馆拒签而不能履行合同。由于李某被使馆拒签,致使其丈夫艾某不愿单独出游才被迫放弃此次赴欧旅游的行程。
综上所述:投诉人艾某,应当承担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服务过程中,所花费的合理必要的支出。投诉人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团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