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旅游执法(质监)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树立我省旅游执法(质监)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投诉违规案件协查协办范围为:上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办案时交办的协查、协办事项;异地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办案时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
第三条 各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应当属于本规定所列范围,并完备有关手续;协查地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四条 对市、州辖区内的协查协办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州旅游执法(质监)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协查单位;对跨市、州的协查协办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级旅游执法部门指定协查单位;下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审理。
第五条 协查协办程序。
(一)各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在请求协查协办时,应当制作《协查协办案件通知书》一式两份,须载明编号、案情提要、协查协办事项、交办时间等内容,由请求单位和协查单位分别留 存。
(二)协查内容及要求:
1、协查有关信息、资料,协助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材料和调查笔录提供给请求单位;
2、抽派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协助请求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在接到《协查协办案件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督促辖区内的违规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到违规行为发生地接受调查处理;
4、对需要延长协查协办时限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单位,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对超出管辖权或不符合规定的协查协办案件,应当在接到《协查协办案件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单位不予办理。
(三)协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协查协办工作,又不说明原因的,请求单位应及时催促协查单位通报办理进展情况或向协查单位的上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反映,协查单位的上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加强督办工作,确保协查协办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协查协办案件事项办结后,请求单位、协查单位应当将有关文书、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条 全省旅游投诉违规案件实行抄告制。案件管辖地的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在结案后,应将查处结果抄告当事人所在地旅游执法(质监)部门。
第七条 各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在开展协查协办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协查协办事项,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各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投诉违规案件协查协办工作责任制,上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的协查协办工作。
第九条 各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对下级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开展协查协办工作的情况应建立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办理不认真、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协查协办案件通知书》格式文本
附件:
XX旅游执法队(质监所)
协查协办案件通知书
X旅协查(200X)XX号
XX旅游执法队(质监所):
一、案情提要:你辖区XX旅游经营单位(XX从业人员)于X年X月X日XX行为涉嫌违规(被游客投诉);
二、请求协查协办以下事项,并在 年 月 日内将结果交我队(所):
1、协查XX信息、资料,协助制作有关人员的XX调查笔录;
2、将于X年X月X日赴X地开展调查取证,请求协查单位抽派执法人员予以协助;
3、请求协查单位督促辖区内的XX违规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到违规行为发生地接受处理;
特此通知。
(请求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