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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关于西双版纳州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关于西双版纳州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未知 来自:西双版纳报    20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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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西双版纳的开发与建设,加快推进我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 税收减免

(一)凡在我州投资源建设国家、省鼓励和重点发展的能源、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服务贸易、旅游业等行业的外商企业,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收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来投资企业承包到我州建设交通、能源、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项目,所办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州、市县国家机关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 土地优惠

(六)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超过4000万元、符合我州产业导向的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实行免费租用土地,待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累计达到土地评估价值后,无偿将土地行政划拨给企事业。

(七)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外来投资项目及国家和省重点鼓励投资的生产性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征用土地补偿费按法定标准下限收取。

(八)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法使用权。土地法出让金可在扣除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计收,并可采取分期付款、挂帐付息、先收后返、作为地方政府的股本金等方式处置。

(九)外来投资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法使用权的,土地法出让金可按总地价的5%优惠,出让金在3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按总地价的30%优惠。

(十)外来投资企业承包兼并或收购我州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十一) 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注册登记、消防、卫生防疫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十二) 对外来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法定标准的下限征收。

(十三)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第1年免收一般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4000万元的,前2年免收一般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3年、第4年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五)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免收一般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年、第5年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 财政奖励

(十六)对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起,前3年,地方财政每年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给予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的奖励。

(十七)对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起,前3年,地方财政每年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给予地方财政所得部分8%的奖励。

(十八)对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起,前3年,地方财政每年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给予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0%的奖励。

(十九)对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起,前3年,地方财政每年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给予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2%的奖励。

(二十)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除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外,前3年,地方财政每年将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中的15%用于扶持企业的原料基地建设。

五、 对外贸易便利

(二十一)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一般对外贸易优惠政策,可以参与边境贸易。

(二十二)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对外贸易货币结算方式。

(二十三)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对外贸易关税和增值税征收方式。

六、 优质服务

(二十四)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投资500万元——4000万元的,由市县领导挂钩联系;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由州级领导挂钩联系。

(二十五)对年利税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封闭管理。除环保外,州内各单位、各部门未经州、市县政府批准,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任何检查和收费。

(二十六)对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办公,属州内审批的,从收到立项报告或可研报告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切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

(二十七)对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信、交通运输、供水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调入或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纳入地方评聘技术职务,并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解决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就业。家属子女免费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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