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组团标准旅游合同
甲方: 签订日期:200 年 月 日 乙方: 合同编号: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安排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方在签订合同时已详细阅读各项条款全部内容,乙方已就本次旅游服务项目和质量标准向甲方做出全面介绍,并就旅游活动期间就有关安全事项作出了充分提醒和警示。对甲方提出的询问,乙方已明确告知,甲方无其它异议。
二、 合同附件一《旅游安全须知》和附件二《旅游活动行程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合同附件二为初步行程,鉴于旅游中可能出现和各种意外情况,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行程表内相关安排临时适当合理调整,具体实际活动日程安排的顺序以当地接旅行社安排为准。
四、 没有乙方特别授权委托,甲方必须将款项交给乙方财务人员,否则其后果由甲方自负。
五、 乙方已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期间甲方发生人身、财产遭受意外损害而属于乙方责任的部分,由乙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条款进行理赔。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建议甲方自愿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如甲方要求乙方为其代交旅游意外保险费,则须出具书面证明,但甲方出险后的理赔手续由甲方自行与有关保险公司办理,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 甲方提前报名按合同约定交纳团款,甲方报保参团提供的证件及查关材料以及所填写的内容必需真实有效;应确保自身条件适合所参加的旅游线路,并有义务在签定合同时将自身状况(如有特殊疾病史等)如实告知乙方(文字证明)否则产生不良的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鉴于甲方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乙方有收容与否的权利。
七、 旅途中甲方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体证和其它需要的有效证件(小孩需户口本原件),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及各类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保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组团以十六人成团,若报名人数不足时,乙方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后下,与其它旅游社共同组团或合同。
九、 甲方在旅途中参加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甲方购物行为是自主行为,如所购物为假日伪劣商品,乙方协助甲方向生产商品或销售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代为索赔的责任。
十、 因乙方的经营性质为代理服务,故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厂、火车、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及非乙方经营管理的项目时,如发生意外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旅游线路与标准、旅游费用与付款方式: 1、 旅游线路时间、行程、景点、标准以合同附件二所列为准 2、 导游服务 3、 乙方按照附件二的线路及标准提供旅游服务需向甲方收旅游费总额:
成人团款: 元/人(人民币)
小孩团款: 元/人(人民币)
合计:(大写) ¥ 4、 内游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30%,2-11岁收总团款的60%(若身高达到乘火车、飞机、轮船或门票收费高度的除外),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没按成人收费的小孩不提供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和火车、飞机、轮船票费及景点门票费用(旅行社事先特别注明除外)。 5、 小孩收费标准,以附件二为准。 6、 甲方报名或签约时,一次性全额付款(或预付50%团款,余额于 年 月 日 时前付清),否乙方可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十二、违约赔偿: 1、 甲方签约后要求退团的,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业务联系通讯费、机、车、船退票费、退房费、租车费等) A、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款的20% B、 出发前6-4天,扣总团款的40% C、 出发前3-1天,扣总团款的60% D、 出发当天,扣总团款的80% E、 出境旅游已办理证件、签证、卫检及机票的,另扣除相应费用。 2、 因乙方原因必须取消团队行程的,应在团队出发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通知甲方,如在出发前6天内通知甲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或全额退还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对甲方作一次性补偿: A、 出发前6-4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40% B、 出发前3-1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60% C、 出发前当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80% (注:综合服务费为总团款扣除城市间交通费、房费、餐费、旅游车费、景点门票费、证件、签证等乙方代收款后的费用) 3、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执行。 A、 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所签订合同规定的标准。 B、 乙方在服务中严重违反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4、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免除乙方责任条款:
1、 因旅游活动环节较多,在乘机、船及住宿、用餐、汽车、游览景点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甲方应给予充分体谅。如乙方发生旅游质量问题,甲方应立即向导游人员反映或指出,乙方应就地妥善处理和解决,若甲方未提出和反映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甲方无异议,乙方则无需对此负责。 2、 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情形: A、 乙方因不可抗拒因素及国家新颁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法定假期的变更;非乙方能控制的大兵团(飞机、轮船、火车本身更加延误或取消,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甲方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病症,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等)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履行合同过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B、 因责任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和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等及一切不在乙方投保的旅行社保险中属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在乙方无须负责也不构成违约同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在旅游质量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 A、 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或事先特别说明的。 B、 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4、 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以及全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十四、减轻乙方责任条款: 1、 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补救处理措施的。 2、 质量问题发生后甲方拒不配合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双方损失扩大的。
十五、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甲方签约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乙方有权调整收费,如甲方拒绝补交费用,乙方有权取消随团资格,并按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2、 因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原因造成团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按多退少补的办法执行。 3、 甲方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约定的服务项目,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甲方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游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项目(包括增加景点、娱乐项目等),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甲方自理。 4、 甲方在旅途中轩病无法继续时,乙方扣除甲方已花费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由甲方自理。 5、 甲方在旅途中不守时及自身原因造成误机、车、船等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6、 出境旅游的办证、签证、出入境如因甲方自身原因被拒绝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声 明
我自愿放弃交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故由此在旅游行程中所产生的意外伤害等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与组团社无关。
声 明 人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