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和汇率 越南货币为盾.1991年8月30日之前越南盾汇率由越南国家银行根据美元挂牌.为使市场汇率与 牌价的差额保持在10-20%的幅度内,政府随 时根据国内金价、国内商品价格和国际价格变动发展情况对市场汇率进行干预.指定银行确定的汇率不得高出牌价5%,买卖差价为2%.直到1990年12月30日,越南与经互会成员国的大多数贸易和金融结算通过国际经济合作银行使用可转让卢布办理,1991年1月起,自由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1991年8月和11月,胡志明市的越南国家银行分行设立了外汇交易室.在这个市场上每周进行2次(周二和周五)外汇拍卖(仅限于美元).每场交易的收盘价是固定汇率.上场交易结束与下场交易开始前这段时间,各商业银行须按固定汇率加0.5%的价格卖出外汇,按固定汇率买入外汇.官方或商业银行没有开展避免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业务.
△外汇管理机构 外汇管制由越南国家银行执行.贸易旅游部管理对外贸易.对外贸易协会和具有直接外贸权的 企业的执行情况由贸易旅游部监督.所有贸易交易都需要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由贸易旅游部签发. 对外贸易协会和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每年必须提交进出口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每三个月可提出修订计划的要求.越南目前有逾期未偿还的对外债务.
△对外结算货币 与前苏联的大多数交易通过国家预算解决.财政部办理与前苏联的大多数支付,负责管理来自 前苏联的商品和项目援助.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监督与前苏联的贸易.与阿尔巴尼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贸易交易通过各自的清算帐户使用清算(或双边)卢布办理结算.两国间的交易余额每年末用美元清算.与柬埔寨的交易按照清算协定用国内货币按双边协商汇率ICR兑越南盾办理结算.
△帐户管理 允许非居民持有非居民外汇帐户或可兑换盾帐户,但非居民不能开立有利息收入的越南盾银行帐户.非居民可自由地将外汇兑换所得的未用完的越南盾兑回外汇并携带出境.越南民可将他们拥有的外汇卖给银行,或存入生息的外汇银行帐户.存在银行的外汇可以提现,用于支付或转移给别的单位或个人.
△非贸易外汇管理 所有非贸易交易必须经财政部逐项批准,批准后可使用外汇进行交易.与已获批准的进口有关的非贸易支付不受限制.出国旅游的外汇分配限额为20美元,但旅游者可使用自有外汇.外汇合法持有人可在政府指定商店购买国内外消费品.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结汇给国家银行.
△黄金管理 黄金入境向海关申报并交一笔关税后便可携入;非居民可带出不超过他们入境时所携入量的黄金.国内黄金交易价按越南金银贸易公司组织的拍卖价确定.进口黄金需由国家银行颁发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