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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外国人出入境手续规定
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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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入境越南,其所持各类护照可获以下各类签证:入出境签证(一次或多
次);入境签证;过境签证。
2.对各类护照的签证权限:
-越南外交部有权对各类护照给予一切种类签证。
-越南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可以给予各类护照入境、入出境签证。
-越南外交部、驻外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依持有护照的具体对象,决定给予外交、公务或普通护照以签证。
-护照入境、出入境、过境签证申请者应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持有多次入出境签证护照者,在签证有效期间可以多次出入越南。
3.在越南领土单程或双程过境者,可获有效期最多为15天的签证。在越南领土逗留不超过72小 时,不离开过境者规定住区的过境者,免除入境签证。
4.持有入境签证护照的过境者不宜离开管理机关规定的过境者住区并应尽早离开越南领土。
5.如过境者要在越南居留超过72小时,必须依现行规定办理护照入境签证。
6.申请入境、出境签证手续:
为下列目的进入越南的外国人和华侨:
-了解投资情况,准备投资;
-实施国家投委(国家合作与投资委员会)发给的投资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者在越南有外资 企业工作;
-按照有外资企业或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越南方面的要求,处理投资项目的意外事故或技术问 题。
越南政府提供较之非投资来越的人更方便的条件。在紧急的情况下,来越处理投资项目意外事故 或技术问题的,无需依一般规定办理申请入境签证。只要出示越南有外资企业有代表权的或越南 国家投委的邀请书或要求书,越南边防口岸机关即给予入出境签证。
如外国人来到越南口岸而没有上述机关、企业的邀请书或要求书,这些单位应当在他们入境前24小时书面通知越南国家内务部或直接通知他们打算入境的边防口岸机关。
凡是越南没有设立外交代表机关的国家的公民和越侨要来越南投资、经营,而不便前往越南设有 外交代表机关的第三国办理越南入境签证,可以要求主管单位(越南邀请单位或参加合作经营合 同一方或有外资企业)同入境者打算入境的边防口岸机关联系办理落地签证。上述主管单位应在入境者到达口岸之前最少3天函告越南国家内务部。
来越实施投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外国人和越侨可获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期限自03个月至01年,依其在越南领土的工作性质而定。
不满14岁的入境者,如已在携带人的签证申请书中申报,无需另办签证。
随同来越实施上述投资目的之外国人的家属,如夫妻,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包括帮工),申办 签证享有和所属当事人同样的方便、优惠条件。
7.申请入境许可证手续
对于由部长、中央机关、团体首长,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全主席或者主管机关授权的基层单位邀请或接待来越南的外国人;非国营企业(有外资企业、外国经济组织驻越南分支,依公司法、私人企业法成立的企业)邀请来越南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人,这些单位最少在7天前书面报请内务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申请来探讨贸易投资可能性而没有越南单位邀请或接待的,以及留学、治病、旅游、探亲等的,当事人可委托各组织(越南工商会,投资咨询劳务公司、有经营国际旅游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在越南常住的亲属(父母、夫妻、子女、亲兄弟)向内务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越南入境许可。并至少在入境前15天申请办理。
来到越南口岸而没有入出境签证的,处理如下:
A.内务部出入境管理局已批准落地签证的,由口岸边检站给予签证。
B.出入境管理局尚未批准入境或已批准但要求在国外签证的,原则上强制出境。但按规定紧急入境的,口岸边防检查站即报请出入境管理局审议,如批准落地签证,则通知口岸边防检查站实施。
上述规定之外的,一律不准入境。
持有与越南政府签署免除签证协定国家的免签护照的外国人,越南邀请或接待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入境许可,但应在7天前把当事人来越南的目的和活动计划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局。
8.常住越南外国人向省、中央直辖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境手续如下:
每人填写出入境申请书(依格式),一式两份,附上常住证和3张照片。
出示护照或者代护照有效证件。
提前3天送交出入境管理处审核。
如当事人没有护照或代护照等有效证件,内务部部长可审议,发给出境许可证。
如常住越南外国人迁居他国,出入境证作为随身证件。如不再出境或不能出境,应重办“常住证”。
9.申请签证延期、修改、补充手续
暂住越南外国人的签证需要延期、修改、补充,应由本人或越南主管机关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处 或管理局书面申请,附上护照或代护照证件和越南常住证。
如签证期满,签证无需延期。
如签证和暂住证已期满,需要再住的只要办理暂住延期。
10.暂缓从越南出境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暂缓从越南出境:
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事判决。
正在执行民事判决,仲裁机关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交纳税款、手续费及越南法律规定的其它 财政义务,除非有担保、现金财产抵押或保证履行这些义务的其它办法。
越南有权机关有逮捕令或拘留决定的。
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外国人有暂缓出境要求的,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局呈申请书或公文,说明要求暂缓出境理由,附上有权机关确定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决定或文书,作为暂缓出境的依据。
11.暂住证的颁发、延期、修改、补充、吊销手续入境越南的外国人向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护照或代护照证件和入境证后,立即获发暂住证。
在口岸签发的暂住证有效期与入境许可证有效期相适应,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在下列情况,内务部出入境管理局可以换发暂住证:
当事人实际暂住目的和理由与已批的暂往期限不相应,或者当事人变更暂住目的,原来已批的暂 住期限不相应。
当事人或越南主管机关要求延期、修改、补充暂住证。
当事人要想延期暂住证或变更已登记的暂住目的,本人或越南主管机关应向出境管理局或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处呈申请书或公文。
在下列情况,出入境管理局可以吊销已批的暂住证:
当事人登记的暂住目的已不存在。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实施侵犯国家安全的行为:
+被越南法庭判刑事罪,已执行完刑罚或终止执行刑罚的义务。
+当事人本身对在越南的其他人生命、健康构成一种威胁。
吊销暂住证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最迟3天内应通知当事人。
暂住证期满或被吊销,即使出入境签证还有效,当事人也要离开越南。如不自愿离开,出入境管理局将采取以下办法强制出境:实施强制居留,以便尽快离境;
12.发放外国人在越南来往许可证在越南的外国人不得在下列地域居住来往:
国境线边缘区的乡或相当行政单位。
国防工业区,军事区,边境、领空、国防区。
内务部出于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的原因临时决定的地区。上述地区得到公布、插有标牌,或者安排警戒,保卫人员。
外国人在上述禁地之外的越南其他地方来往,无需申请。如需进入该地,当事人或其主管机关应向出入境管理局或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处呈处申请书或公文。如需进入国防区域地点,则遵照国防部规定。
经政府总理(对于总理规定的禁地)或内务部长批准后,由出入境管理局或处发放许可证。
外国人现住地如被越南有权机关画为禁地,应在出入境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离开。禁止外国人居住、来往地区的标牌:宽度为长度的2/3的长方形,白底黑边,上下方分别以越文和英文写着黑字“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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