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拟进行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应首先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对可研报告的批复(中方出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有国家计委的立项文件,大型企业工委管辖企业不须提供主管机关批件)。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查的批文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海外企业批准证书,然后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
二、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投资所在国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外汇管制规定(无资本项目管制国家不需提供此项),并提供投资所在国中介机构出具的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建议; 3.投资所在国中介机构出具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证明; 4.投资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对该项目的立项批件(中方出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有国家计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自有资金应由企业提供现汇账户使用证复印件和银行外汇对账单); 8.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我国驻外使领馆对该项目的意见(港澳除外); 10.对未建交国家或外交敏感地区进行投资的,应提交外交部对该项目的确认意见; 11.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合资企业则需提供合同和章程; 12.对特殊项目还应提交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应首先用自有外汇,未经批准不得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未经批准不得购汇进行外币股票和债券的回购。
2.在外汇管制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需有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实际情况的报告及制定详细的外汇风险防范措施。
四、参阅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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