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2年7月1日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州旅游行业管理的第一部法规,是我州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州旅游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对促进我州当前旅游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州旅游业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我州旅游业的法制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州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又一个重要成果,将为我州更好地治理整顿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我州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使《条例》精神深入人心,深入到全社会及游客,使《条例》在全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形成“依法治旅,依法经营,依法竞争,依法惩治”的良好氛围。州旅游局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十六大”精神为契机,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有步骤、有针对地组织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
一是于2002年12月31日在工人文化宫、孔雀湖边设点,向行人游客开展宣传、咨询、解答活动,同时举办知识竞猜、图片展和文艺演出。二是营造气氛,各等级景点(区)、各星级宾馆悬挂宣传标语,进行宣传。三是于2003年1月1日——5日,用宣传车于市区内和主要景点(区)及主要旅游线路发放宣传单、播放宣传录音、举行图片展,旅游行政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及部分企业参与宣传活动。四是举办《条例》实施座谈会。五是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六是扩大宣传和影响范围,于《西双版纳报》上全文登载《条例》内容。
此次宣传活动涉及范围大、面广、内容形式多样、参与人员众多,宣传的目的旨在使《条例》达到规范全州各族群众、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为的目的,使我州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自觉遵守《条例》。宣传活动在全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