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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自:国家旅游局    20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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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管理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的要求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安排,将于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制管理。现将有关要求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IC卡实行计分管理。暂未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对旧版导游证配发副证实施计分管理。

  二、进行导游计分制管理的全员培训。导游人员无论持新版导游证或旧版导游证都必须进行全员培训。对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的培训工作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分负责;对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和省级旅游局负责。4月10日前,导游计分管理的内容要培训到每一个导游人员和相关人员,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全员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治理整顿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复核的整改内容。

  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4月10日前,要对导游人员全面进行重新登记,对实行新版导游证地区的导游人员颁发新版导游证;对仍使用旧版导游证地区的导游人员核发副证。4月10日起,全国导游人员持新版导游证或旧版导游证加副证上岗执业。

  四、对违规导游人员启用《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确定,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式样附后)。

  五、首批实行新版导游证的城市旅游局须将导游计分制管理的情况上报省级旅游局和国家旅游局备案。

  六、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进行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于4月20日前列表上报各地州市发证数量、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培训、导游机构、执法机构的情况(表格附后)。

  特此通知。


附:一、导游计分管理操作说明
  二、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式样)
  三、导游证副证内容要求

  四、落实导游计分制管理情况一览表


二OO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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